【楊明受審】楊明涉拒提供血液樣本 警長被質疑未有問及楊明是否明白警誡內容
發布時間: 2021/03/02 18:28
最後更新: 2021/03/02 19:22
藝人楊明(本名林明樂)去年8月駕駛私家車在山頂馬己仙峽道失事鏟上行人路,更涉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被控,楊明今(2日)承認不小心駕駛等2罪,但否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罪受審。警長供稱,楊不滿被護士要求用尿壺在醫院診症室內如廁,並大聲叫「有冇搞錯」,同時醫生要求楊做身體檢查,但楊不願意,最終醫生要求楊穿上約束衣,及後警長要求抽血驗酒精被楊拒絕。辯方盤問時指,質疑警員未有向當時半清醒的楊明問及是否明白警誡內容。
被告林明樂(藝名楊名,39歲),今承認於2020年8月7日在半山馬己仙峽道(西行)近燈柱37716,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私家車,而當時該私家車的窗門曾被增補,以減低其安全玻璃的透光能力。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案發當晚11時許被告在案發地點駕車向西行,車輛突然駛越雙白線,扭向對面行車線,突然衝向金屬柱,並向下衝近20米,撞倒交通指示牌及鏟上行人路停下。1名英籍男子發現被告,被告當時從車內爬出,而車上並無其他乘客,警員到場,發現街上設施有損壞,無人受傷,被告承認是司機,並無受傷。車輛被送往車場檢驗,職員發現除擋風玻璃外,其餘玻璃均貼上減低透光能力的貼紙。
被告另否認1項「雖有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但沒有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罪受審。控罪指他於同年8月8日,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内,雖有合理辯解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但警長4737要求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該等樣本。
庭上讀出醫院醫生報告,內容提到醫生曾多次要求被告做身體檢查,但被告不願意,故需要為被告穿約束衣,檢查結果顯示被告適合接受酒精測試。
警員鍾坤城供稱,他於被告發生意外後到達案發現場,發現被吿神智不清、倚著欄杆、身上有酒氣,被告表示想自行上救護車,但被告未能自行上車,便由兩名警員「夾上車」,警員在警車上準備跟被告做酒精呼氣測試,但被告稱頭暈,沒有作回應,然後伏在枱上,警員將被告拘捕,並隨即將被告送院。鍾續稱,被告入院後在等候區域時,看見醫護人員時情緒激動,以及大吵大鬧。
警長陳定邦則供稱,被告送往醫院後,他從警員鍾坤城的口中得知,被告不願意做酒精吹氣測試。陳稱他及後在診症室內問被告是否願意給予血液樣本做測試,但被告當時沒有反應。及後律師到場並與被告見面,被告其後向護士表示想去洗手間,護士拒絕被告要求,並給予被告尿壺,讓他在房間內如廁,被告不滿安排,並大叫「有冇搞錯」。同時,醫生要求做檢查時,被告並不願意,要求律師先離開診症室,並在警員、護士等人在場下要求被告穿約束衣。
陳續稱,醫生要求為被告抽血做酒精測試,陳便向被告索取同意,他先警誡被告,並問被告是否願意抽血,被告最初沒有回答,及後眼望天花,警員輕輕拍被告肩膊,再問他是否同意抽血,被告輕聲說「不願意」,最終陳以未能提供血液作檢驗的罪名將被告拘捕。
代表楊明的資深大律師清洪盤問陳時指,陳向被告警誡後,有否問被告是否明白警誡的內容,陳承認從無問過。在清洪盤問下,陳又承認被告當時狀態半清醒,並同意其實有另一個方法可以抽血,即醫生強行在未獲被告同意下抽血。
案件表證成立,楊明選擇不作供,辯方傳召大律師陳熙華作供。陳大律師指,她於案發當日凌晨到達醫院,並到診症室給予被告法律意見,醫生要求抽血,陳要求再給予多10分鐘時間,及後醫生再次到診症室,並因為被告要去如廁的事而要求被告穿約束衣,律師被要求離開診症室。
大律師陳熙華供稱在診症室外,隔著布簾聽到裡面有人說話,她指稍為拉開布簾便看見警員按著被告,陳大聲要求若警員問問題時要有律師在場,但裡面沒有回應。陳續指,不久警員出來便告訴她被告不願意給予血液作酒精測試,陳向警員投訴程序錯誤,警員應該讓代表律師在場。案件押後至3月11日待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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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欣樂